趙神父講道 2014/02/23
甲年 常年期第七主日 (瑪5:38-48)
耶穌對經師和法利賽人批評祂不遵守舊約的法律,提出六個例子加以反駁,上個主日講了前四個,本主日繼續最後兩個。
耶穌對門徒們說:你們一向聽說過: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」我卻對你們說:不要抵抗惡人;而且,如果有人打你的右頰,你把左頰也轉給他。如果有人與你爭訟,拿你的內衣的,你連外衣也讓給他。如果有人強迫你走一千步,你就同他走兩千步。有人求你,就答應他;有人向你借貸,你不要拒絕。(瑪5:38-42)
第五例: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,這是舊約的規定。出谷紀說:「應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疤還疤。」(出21:23-25)肋未紀說:「他怎樣待人,人也怎樣待他:以傷還傷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;他怎樣害了人,人也怎樣害他。」(肋24:19、20)申命紀則說:「判官應仔細考問…不可發慈悲,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」(申19:21)
人類對他人加害的反應,可分三種態度:第一階段是「私刑期」,個人直接報復,無法律根據,完全憑個人的判斷行事,如:黑社會…。第二階段屬「法治報復律時期」,罰則有法律根據,但立法精神是以報復為主,所謂的懲治律時期,舊約的律法即屬此類,穆斯林族群至今仍堅守此律。第三階段屬「寬恕律時期」,立法精神是基於神的慈悲和宗教的博愛,不但不要求人以惡報惡,反要求人以善報惡,度「超性」的生命。這正是今天福音中,耶穌所提出的五個例子所要呈現的:打右頰,也給左頰;要內衣,更給外衣;要走一千步,而走兩千步;求則答應;借貸不予拒絕。
耶穌說:你們一向聽說過:「要愛你的鄰人,恨你的仇人。」我却對你們說:要愛你們的仇人,並且要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,好使你們成為你們在天之父的子女,因為天父使太陽上升,光照惡人,也光照善人;降雨給義人,也給不義的人。如果你們只愛那愛你們的人,你們還有什麼賞報呢?…所以你們應當作十全十美的人,如同你們的天父那樣完美一樣。(瑪5:43-48)
第六例:舊約說「要愛你的鄰人,恨你的仇人。」耶穌却說:「要愛你們的仇人,並且要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。」
英國大文豪蕭伯納說:「只有天主才敢向人提出這樣崇高的要求」,他的這個看法很對。耶穌之所以提出今天福音中的兩項要求,目的是要信徒「如同你們的天父那樣完美」,成聖成賢。這種要求在教會中稱為「勸諭」,而非誡命。誡命是低標準,不作就犯罪;「勸諭」是高標準,要做理想的教徒,成聖成賢,就必須遵行;如果達不到,也不算罪。保祿說:「你不可為惡所勝,却要以善勝惡。」(羅12:21)
「十誡」一言以蔽之:尊重天、尊重人、尊重自己。首先尊重天主,尊重天主的命令、意願及名字。其次尊重他人,尊重父母,尊重他人的生命、人格、名譽及財物所有權。最後也要尊重自己,尊重自己的身、心、靈及一切所有。沒有尊重,何言愛;愛自然就尊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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