趙神父講道 2014/10/12
「背教人、異端人或裂教人受自科絕罰」(天主教法典1364條)
這裡要說明三點:1.什麼是背教;2.什麼是絕罰;3.誰有權赦免。
第一, 什麼是「背教」
一個受過洗的天主教徒,放棄對天主教的信仰,一般通稱「背教」,即背棄天主教。仔細加以分類,則分三種:
1. 背教人:即放棄對任何宗教的信仰。不是單純的不實踐信仰,不進教堂,不祈禱,不守教規。
2. 異端人:即由信仰天主教,改信基督教以外的宗教,如佛、道、猶太或伊斯蘭教。
3. 裂教人:即由天主教改信任何基督教派。
放棄宗教信仰或改信天主教以外的宗教,可以用語言或行為呈現;語言呈現相對比較清楚;行為則以一般人的看法為準,而不以當事人的主觀認定為憑。一個教友只是參加廟會,看熱鬧,不會有人認為他已改信佛教;假如他也奉香膜拜,那就另當別論了。
一個天主教徒去禮拜堂參加親友的婚禮或喪禮,重點在社交禮貌,而不是宗教儀式,自然不會有人說他改信基督教。樞機主教也參加佛教或基督教的盛大慶典,沒有人說樞機主教背教了。但是,假如一個天主教徒經常參加基督教的禮拜,又參與其「聖餐」,一般人是否會認為他已經改信基督教,背棄了天主教信仰而「背教」了?
第二, 什麼是「自科絕罰」
天主教的懲處分自科罰與非自科罰(待科罰)。「自科罰」即犯罪後,懲罰自動生效;「非自科罰」需待上級決定。
教法第1314條:「如法律明言為自科罰時,犯罪成立後,犯人立即受其約
束。」
教法第1331條:「受絕罰者禁止領受聖事。」
絕罰禁止的事項很多,這裡只提與教友最有關係的一點。
「絕罰」就是斷絕關係的罰,即被排除在教會之外,亦即被「開除教籍」。任何背棄天主教的,都受自科絕罰。
天主教採取嚴格主義,寧缺毋濫,只有受過洗的才算教徒,不採登記主義。
宗教自由表示天主教尊重個人選擇宗教信仰的自由,但並不意味人可以同時信仰天主教,又信其他宗教。
第三,誰有權赦免
教法第1355條第2項明文規定:「法律制定的自科罰,於被認定之前,如果不是宗座所保留者,教區教長得對其屬下,以及居留該地的人,或是在其地區犯罪的人免除之;任何主教於聽告解的行為中亦得免除之。」
「教區教長」指的是教區內有主教字樣頭銜的人:主教、副主教及主教代表。還包括一些其他人,因與一般教友無關,此處省略。
「主教」則指任何被祝聖的主教,在職與否無關。副主教和主教代表若不是被祝聖的主教,就不包括在內。
一般神父並不包括在這條法律裡。但於特殊情況下,也有例外;在正常情況下,一般神父無權赦免。
教法第1357條1項:「自科絕罰,聽告解司鐸得於聖事內庭免除之;但以受罰人因處於重罪狀況,難以等待有關上司的處理者為限。」
第2項:「 聽告解司鐸對犯罪人行使免除權時,應責成犯罪人於一個月內呈報上司或有權之司鐸,而服從其處理,否則原罰恢復。」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